一季度全国处理污水110亿方新增3600座污水处理厂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今年1-3月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累计达到了近11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2%;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288.8万吨,同比增长6.6%。
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622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53亿立方米/日,较2013年底新增约430万立方米/日。其中,全国设市城市中,除西藏日喀则、海南三沙市外全部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共计2051座。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省(区、市)和36个大中城市2014年第一季度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和排序,省级排序前3名是重庆、山东、陕西;36个大中城市排序前3名是济南、西安、石家庄。
污水处理厂建而不用应杜绝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以下简称“规范”)在内的5项新环境标准。规范要求,污水处理厂不得建而不用,也不能擅自储运或减少运行台数。
“污染治理走了30年,我们建设了大量设施,但环境事件仍然较多,是时候从环境设施建设转向规范运行管理了。”《规范》课题编制组负责人、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秘书长王家廉表示,当下一些水务运营企业均从投资风险考虑项目,今后必将更重视项目背后的责任和法律风险。
王家廉同时强调,《规范》的出台,也意味着水务运营企业在考虑投资风险之外,更应注重项目本身的责任风险和法律风险。
“很多水务运营企业之前都是从投资风险考虑,包括利润回报、付费情况等,却很少想政府为什么请你来运营。”王家廉认为,水务运营本质上是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公益性保本微利行业,国外承担水务运营责任的企业都是严格按照政府审查、谈判、公众意见征询等程序来运作,而国内的企业则往往更重视政府关系,忽略民众意见。
近年来,不少地方申请国家财政补助建设了大批污水处理厂,但往往是污水处理厂建好了,却不运行。环保部此次发布的规范明确要求杜绝此类问题。
按照规范要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以收集并处理全部污水,实现满负荷运行。同时规范明确,污水处理厂应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包括进水口,出水口(排水口)、水污染物检测取样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废气恶臭处理的构筑物等。规范还要求,污水处理厂应配备计量污水进水水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实时计量,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在进水口安装进水采样装置和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排放口应安装污水出水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运行记录应归档和保存。
此外,对于恶臭污染问题,规范则明确,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保护要求,应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